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 工作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应用创 新工作委员会 (简称信创工委会),是由致力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软硬件关键技术研究、应用和服务的实体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简称中电标协) 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条 信创工委会的宗旨:发挥在产业组织、行业自 律方面的作用,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研发、应用、推广工作 提供技术交流、标准编制、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产业 研究等方面支撑服务,促进企业间按市场规则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推进,共同营造产业良好生态 环境,带动产业链协同发展。 
    第三条 信创工委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中电标协相关制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信创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我国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技术发展领域的战略及策略研究; 
    (二) 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关键技术、标准制定、发展路线等相关研究工作; 
    (三) 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的人才培育等相关工作; 
    (四) 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技术、产品、方案、知识产权和安全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五) 组织协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的产学研用金共同营造健康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态环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是信创工委会行使职权的决策机构,由委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单位在委员单位中产生,数量不超过委员单位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单位的委员为轮值主任委员,每位轮值主任委员任期一年。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守则; 
    (二) 选举和任免轮值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 
    (三) 选举和任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 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五)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讨论并决定与信创工委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七) 指导秘书处吸收和除名成员单位; 
    (八) 指导信创工委会组织机构调整; 
    (九) 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并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 决定终止事宜。 
    第六条 轮值主任委员的职权是: 
    (一) 组织协调、监督信创工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二) 代表信创工委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可以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 代表信创工委会出席相关会议、活动。 
    第七条  常务副主任委员的职权是: 
    (一) 协助轮值主任委员组织协调、监督信创工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二) 代表信创工委会出席相关会议、活动。 
    第八条 各委员单位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委员。委员可以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委员单位委派人员调整,需向秘书处提供书面通知,并重新委派新人选。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由秘书处发起,由委员讨论,委员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一票。委员投票分为赞成票、弃权票和反对票。对于一个表决决定,须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赞成票方能生效。委员缺席视为该委员单位投弃权票。 
    第十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由本行业专家组成。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协助信创工委会处理产业发展、产品服务与方案实施优化等方面的技术、知识产权和应用等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信创工委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立相应部门。秘书处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 执行或监督执行信创工委会批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 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 协调信创工委会资源; 
    (四) 管理信创工委会印章; 
    (五) 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完成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工作,在遇到重大事项需全体委员单位行使表决权时,在一个自然年内按时履行表决权的次数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否则将取消委员单位资格。 
    第十四条 信创工委会每年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定期向中电标协报备。 
第四章 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信创工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委员单位和技术活动单位。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信创工委会的单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拥护信创工委会的工作守则,有加入信创工委会的意愿; 
    (二) 凡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从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的科研开发、生产制造、集成服务、咨询服务、营销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等; 
    (三) 企业控股股东是中国法人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法人代表为中国籍,且外方出资比例不超过25%; 
    (四) 企业单位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与服务; 
    (五) 遵守信创工委会规定,支持信创工委会建设,履行成员单位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单位入会按照下列程序: 
    (一) 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秘书处征求执行委员会意见讨论,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单位赞成; 
    (三) 依据中电标协的相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 由执行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放成员单位证书,并予以公告; 
    (五) 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入会申请的单位,如未在规 定时间内交纳会费,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委员单位 
    (1) 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 
    (2) 参与修订信创工委会工作守则和各项有关规定; 
    (3) 选举权、被选举权; 
    (4) 获得信创工委会有关技术、资金、标准等资源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5) 承办信创工委会技术交流、培训活动; 
    (6) 对信创工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 技术活动单位 
    (1) 获得信创工委会有关资料、刊物和信息服务; 
    (2) 获得信创工委会技术支持,并推荐与其他成员单位合作; 
    (3) 参加信创工委会举行的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 
    (4) 对信创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技术活动单位加入信创工委会满两年后,根据技术活动单位参与信创工委会工作的贡献程度,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成为委员单位,由秘书处向执行委员会报告。申请单位需经执行委员会评审答辩,并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单位投赞成票,方可成为委员单位。 
    第二十条 信创工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信创工委会工作守则,执行信创工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信创工委会的合法权益,保护信创工委会研究成果; 
    (三) 尊重信创工委会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 多途径贡献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方面的技术、方案和知识; 
    (五) 依据中电标协的相关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 积极参加信创工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信创工委会贡献度与绩效评估。秘书处定期对成员单位完成信创工委会各项工作中的参与程度和贡献进行量化考核,量化成员单位对信创工委会健康有序发展的贡献值。贡献值将影响成员单位在信创工委会任务承担、角色分配以及对外合作中的参与程度。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退会与除名。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信创工委会成员单位,自动失去成员单位资格。如果成员单位被兼并收购或重组等发生重大变更,须向秘书处报备,并暂停其参与信创工委会各项工作,待秘书处上报执行委员会决议后,依据决议结果执行。信创工委会成员单位因自身原因或对信创工委会服务不满意,可提交书面申请退会和退费。退出信创工委会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成员单位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凡言行有违信创工委会工作守则或逾期未交纳会费的成员单位,或有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故意损害信创工委会成员单位利益等行为的成员单位,信创工委会将做除名处理,并通报所有成员单位,停止享有信创工委会权利。信创工委会成员单位退会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信创工委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信创工委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会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政府资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守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信创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及中电标协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工作守则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信创工委会工作守则的修改,须经信创工委会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信创工委会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终止程序。信创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信创工委会终止动议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通过后报中电标协,按相关流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信创工委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信创工委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中电标协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守则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对本工作守则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守则解释权归信创工委会所有。 
    第三十条 本工作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